(獨媒報導)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成員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涉去年6月21日號召包圍警總,三人早前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囚13個半月;周庭囚10個月;林朗彥則囚7個月。裁判官王詩麗指,三人的煽惑行為是經深思熟慮的部署及計劃,並非一時意氣用事。而黃之鋒為領導者,處心積慮,試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牽動示威者的情緒,他亦深得示威者的附和,其行為自私;而三人行為虛耗警方人力物力應對,呼叫的口號亦貶損警員。
周庭聞判後即低頭痛哭,並除下眼鏡以手拭淚。黃之鋒則在被押解離開前稱:「知道好難捱,但會撐住!」旁聽人士大叫「加油!」鼓勵。前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立場新聞》前記者何桂藍聞判後即痛哭,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前香港眾志成員袁嘉蔚及黃莉莉亦有到場旁聽,在場旁聽人士聞判後稱:「痴線㗎!搞錯呀!警察可恥!」,多人亦不停拭淚。
三人夥同犯案 經深思熟慮非一時意氣用事
裁判官王詩麗語氣凌厲地讀出判詞,期間亦需多次「唞氣」。其判刑指,三人有預謀煽惑他人參與有關集結,他們是夥同犯案,為積極參與者,導致多人參與具規模集結,對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
王官又指,黃之鋒組織了一個大規模、人數多、時數長及影響大的集結,導致公共秩序受破壞、人身安全受威脅、交通嚴重擠塞及公共服務受阻等。而黃之鋒以包圍警總為目的,挑戰警方權威,另外,王官指黃的犯案為有預謀,在案發前一天他發出多個提及行動的訊息,對於有關集結的細節已經作出考慮和安排,所以這煽惑行為是有一定程度的部署和計劃,並非因應突發事件而作出的煽惑,即非一時意氣用事所致,而是經過深思熟慮。
王官又指黃之鋒是集結的組織人,並試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牽動示威者的情緒,統籌示威者的訴求。他深得示威者的附和,明知自己正在組織有關集結,仍堅持繼續進行維持多達15小時的集結。
而周庭積極參與有關集結,留守警總約15小時,期間不斷叫喊口號,從旁協助黃之鋒。兩人又透過手上的擴音器,呼籲在場的示威者包圍警總,黃指引示威者如何堵塞警總出入口,周亦手持擴音器重複高叫口號及不時拍掌和應,包括「包圍警察總部!撤回暴動定義!我們不是暴徒!」。王官指三人所扮演的角色雖略有不同,但每人都是積極參與者。
佔馬路圖癱瘓交通 比在非鬧市道路集結更嚴重
另外,王官指三人與示威者霸佔夏慤道的一條行車線,造成交通阻塞,正因路線經過警總車輛入口,所以警方派出多名警員執行防衛工作,期間亦令警車無法前進,也令六名警務人員被困於警車內3小時多。三人意圖癱瘓該道路的交通,較煽惑他人在休憩公園、非鬧市的主幹道路或空曠地方參與集結更為嚴重。
口號貶損警員挑戰警方權威 虛耗警方資源
另外,王官指警務人員是維持社會治安的支柱,警察總部是警方執法的標誌建築,黃之鋒亦不斷呼喊貶損警務人員的口號。明顯其行為目的就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故此案情更為嚴重。
王官又認為三人的行為令公共服務受阻,包括灣仔警署報案室等服務在案發日中午開始暫停,同時影響民生。警方必須調配警員在集結期間作出防衛工作,並在結束之後清理現場。換言之,他們的作為虛耗人力物力之餘,也浪費警方資源作出應對。
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背景下犯案更嚴重
王官指在判刑時必須考慮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因素,由於案件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生命財產,判處需具阻嚇性刑罰,而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王官又指三人夥同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為嚴重。
王官指黃之鋒以領導者身份犯案,行為顯然積極,因此採取較高量刑起點,但黃並非於審訊前認罪,故只扣減22%刑期,最後判監13.5個月;周庭當時從旁協助黃之鋒,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10月;林朗彥則判囚7個月。周庭申請保釋待刑期上訴遭拒。
王官讀出駱資深大律師的求情指,黃之鋒今年獲得香港公開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榮譽社會學學士,他活躍於社會運動,曾在不同地方演講,也曾被雜誌選為風雲人物、領袖之一等。黃的母親亦在求情信中形容兒子是一個關心社會,堅持理想的年青人。
駱資深大律師為周庭求情時指,浸大的兩名教授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指她謙遜、善解人意、坦率、認真,是一位直言不諱的年輕女子。而當日她沒有使用任何武力,也沒有使用揚聲器,作為較溫和。
黃之鋒(23歲)、林朗彥(25歲)和周庭(23歲)承認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包圍灣仔警察總部。黃另承認同日於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周承認同日同地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同被控此控罪,但控方早前表示不提證供起訴,即撤回控罪。
案件編號:ESCC2031/2019